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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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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是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而且,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便 不能拒绝执行。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和执行中一些实际问题 的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57条作出了“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诉至法院,行政机关便无法要求人 民法院去强制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这一司法解释与《行政处罚法》第45条 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按照法律效力关系的原则,应当是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那么就应当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况外,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不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而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以前, 药品监管部门根本无法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不提起诉讼”,因而 也就不符合当事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这一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依据《行政 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 行政复议期间,也属于被执行人诉讼期限届满之前的范畴,故而行政机关无权申 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至于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起诉, 更不存在“不提起诉讼”的问题,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 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能行政复议,因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当中第6条规定能够进行行政复议的范围当中就包括做出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查封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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