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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 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
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 2、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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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 第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 第三,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能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第四,一般抵押权的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第五,一般抵押权的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第六,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比如,向银行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如果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那么无论发生多少次借贷,只要签订一次抵押合同、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可以显著提高交易效率。
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质权时,顺位规则是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时,此时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质权。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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