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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
所谓“买卖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1、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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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案中双方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约定是通过电话、传真等信息网络方式进行,应当通过网络买卖合同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情形,原告方即买受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务中,对于“不动产纠纷”范围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凡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包括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等,都属于不动产纠纷。二是认为仅指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包括不动产债权纠纷。对于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如房屋中介纠纷、购房款纠纷等,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三买卖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是认为不动产纠纷应限制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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