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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怎样规定的?

2022-05-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无端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工作属于一种不正常的竞争方法,相同或类似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当中,可能有些辩护意见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可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词范文都不能生搬硬套的来使用,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不能连辩护意见都想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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