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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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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为:与合同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法院,包括了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的签订地点和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点等法院。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63号)、《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2002]7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的规定,现行公安机关管辖分工如下: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89种) 1.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6条,取消资助恐怖活动案) 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帮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3.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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