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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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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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