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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力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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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停规定具体如下: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停应由交通事故事务员主持。调停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停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期限内,只调停2次,调停时必须制作调停记录。3、交通事故事务员通知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调停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必须记入调停记录。当事人和代理人因故无法按期参加调停的,应事先通知交通事故事务员,要求变更调停时间的正当理由不足或调停中途退出的,计算为调停。4、调停参加者:⑶交通事故当事人⑶交通事故伤亡者近亲或监护人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者⑶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参加的人。上述人员必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调停,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停,必须向交通事故事务员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6、调停中,当事人交换调停参加者的,连续计算调停次数和时间,当事人和代理人在不可抗力和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加调停的,调停时间中断。7、调停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停期限的,必须得到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的认可。8、调停中,调停参加者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停。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要求公证。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停书时,应注明以下事项(⑴事故简单事件和损害情况)责任认定(⑶损害赔偿项目和金额)赔偿费的支付方式和关闭日期。交通事故事务员不转移赔偿金,但除涉外事故外。11、交通事故责任方应按照所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过劳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工具费、葬礼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13、损害赔偿标准按以下规定计算(1)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疗所需的费用计算,支付证明书,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治疗所需的费用支付。⑶错误劳动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错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的3倍,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⑶住院饮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饮食补助标准计算。⑶护理费:伤员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错误的劳动费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⑴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从固定残疾月开始赔偿20年,但5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少10年以上的70岁以上的人按5年计算。6残疾工具成本:由于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的工具,按医院证明的普及工具成本计算。⑺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⑻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于不满16岁的人,年龄每1岁减少1年的7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也不少于5年。⑩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在死者生前或残疾人失去劳动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制,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员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于未满16岁的人养育到16岁的没有劳动力的人养育了20年,但是5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少10年以上的70岁以上的人按5年计算,其他被养育者养育了5年。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需要的费用计算,用证明书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住宿标准计算,支付证明书。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2、1930年产的飞利浦自行车由交通队当时运走,现在丢失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赔偿,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无关。 3、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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