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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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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假冒货币,涉嫌下列状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假冒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200张(张)以上的,(2)假冒货币版面或为他人假冒货币提供版面的,(3)其他假冒货币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本规定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1)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元、新台币(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值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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