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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登记部门工...
可以更改。一、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意:变更姓名和号码的,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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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在户口本上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如果要改的话还是要趁早去改,不然以后涉及到到名字情况多一些。
不能在迁移户口迁出后落户前,更改名字: 1、当事人可以于迁移户口之前,在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更改名字,也可以在户口迁移后,在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更改名字; 2、具体可以由监护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户口本改名字的条件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5、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6、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办理更名手续一、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下述文件到当地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更名手续。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4、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二、当事人改名导致社保、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下述文件到当地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更名手续。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与现姓名之间的关系,如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4、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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