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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修建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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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以出让方式提供独立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前,提出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作为该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进行临时建设,应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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