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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有什么问题

2023-06-04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经常出现拆迁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征地补偿过低,补偿标准存在问题;以及公共利益被滥用侵害被拆迁户利益的问题。 相关拓展: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仅限于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该条规定,当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时,不管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尤其是涉及经营性用地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以一定的方式提供给相应的单位和个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因此就集体土地而言,其流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不能直接有偿出让转让,只能依法先征为国家所有后,再依法进行出让转让。由于所征用的集体土地往往都是经营性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明显增值,因征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大部分转移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手中,侵犯了被拆迁户的利益。 (二)征地补偿过低,补偿标准存在问题。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目前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故而补偿标准形成标准低、范围窄、费用少的局面。广大被拆农民普遍反映强烈。同时,《土地管理法》本身规定的补偿标准就不合理,表现在:一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确定的补偿基本原则“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原用途就是农业用途,以此确定补偿标准,标准必然不会高;二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确定补偿费用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最低补偿标准不合理,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多长时间,一年还是两年,一生还是一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征地拆迁没有正当程序保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用地者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公告登记、征地补偿等环节。在这些原则性的程序规定中,一是审批环节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二是被拆迁人被排除在程序外,缺乏行政机关听取被拆迁人意见程序;三是缺少对土地征用异议处理程序;四是有的环节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被拆迁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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