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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如果被剥夺了,没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
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选举权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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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来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确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由于其在监狱服刑,人身自由被剥夺,被选举权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即使被选上,服刑人员也是无法履行职责的,所以,服刑人员名义上有被选举权,实际上无法行使,等于没有被选举权。至于选举权,则是可以依法行使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健全,尊重和保护人权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关注,而对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更是我国司法部门、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行使选举权,司法实践中已有很多实例,如1998年1月8日广东省怀集监狱进行怀集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监狱内1500多名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亨有选举权的服刑人员均被组织参加了投票。
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选举权;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同于独立适用的主刑。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期限,同时执行。也就是说,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拘役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一生的政治权利。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举权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投票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无论是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次选举前,在上次选民登记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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