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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 2、既然刑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理应进行相应的补救。而对被超期羁押者全面进行国家赔偿,...
对于超期羁押,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进行国家赔偿,但在现实中,超期羁押贻害甚重,超期羁押的弊端可见一斑,久押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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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拘留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金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金额是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的,无劳动能力抚养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死者生前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应当支付生活费。
对于超期拘留,无论被超期拘留者最终是无罪还是有罪,都应给予国家赔偿,但现实中,超期拘留危害很大,可见超期拘留的弊端。长期拘留不仅阻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直接侵犯了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权,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律师建议,无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造成害还是死亡,都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因为一个人长期被拘留在看守所,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剥夺了自由,心灵的孤独和恐惧不言而喻。也就是说,超期拘留本身就是一种恶,超期拘留的存在本身就说明被拘留者受到了损害。因此,只要有超期羁押,就意味着损害的发生。 有损害应该有救济,有损害应该有赔偿。由于刑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过期拘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应当进行相应的补救。对超期拘留者进行全面国家赔偿是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羁押期限超过判决刑期的话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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