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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程序的规定是《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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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减刑程序也有所不同。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由罪犯所在监狱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由书面建议,报请省(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的程序: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只能向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而不能是直接向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同时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不一定是原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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