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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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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时,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或其他人。如果解散的公司超过15天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3、注销登记清算组完成工作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大会及相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解散以后,清算组接管公司以前,公司的一切财产均由董事会负责保管。清算组成立后,便接替公司董事会,开始进行清算活动。清算的具体步骤、方法如下: (一)接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2、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4、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5、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分类统计移交。 6、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二)清理公司资产 1、核定公司资产的范围 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公司在解散时实际占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等也包括在内。 (2)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3)公司对外投资享有的股权。 (4)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2、接管公司资产 (1)实物的清查、登记。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库存现金的清查登记、清查银行存款、国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材料和产成品的清查和登记。 (2)债权的核实与登记。 (3)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清查。 (4)对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核实与登记。 (三)公司资产评估 公司拥有的资产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大量的非货币资产,为了给处理公司资产提供详细资料,同时确定公司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债务,顺利进行清算,必须要根据公司的资产性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核定公司债务 (1)银行借款。 (2)应付货款及其他业务欠款。 (3)应付工资。 (4)应缴税金。 (5)其他应付款。 (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1、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登记。 3、债权审查。 4、债权、债务清产报告表的编制。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1、未到期债权的收取。 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的处理。 3、有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4、对于无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5、对合同以外的债权的收取。 (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如果通过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清算组应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最终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推选1至2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在法律调解时,还可以就实体问题帮助清算组做出正确判断,防止公司做出不应有的让步而遭受损失。律师代理诉讼的费用,计入清算费用中。 (八)处理公司财产 在收取公司债权、登记公司债务的同时,清算组应对公司的金钱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除可以依照合同交付其他债权人的以外,都应进行变卖。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债务除以公司存货清偿的以外,都转为金钱清偿。因此,必须将公司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 (九)清偿债务 当债权人就解散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时,清算组应对其债权优先清偿。债权人如果对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则应由第三人代替解散公司清偿或由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权利后,由第三人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同其他债权人一道受到清偿。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开始清算时的所有会计报表都是根据清算开始时的账面价值编制的,账面所反映的资产数据与实际不一定相符,当公司财产变价处理完毕后,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负债的最终数字都得到最终的确定,此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才能真正反映出公司实际的偿还债务能力。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编制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权数额、清偿数额及清偿方办法,并报股东(大)会确认。股东(大)会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大)会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按照《公司法》第187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账册经股东(大)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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