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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1、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刑事诉-讼中:(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3、行政诉-讼中:(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四)管辖权的转移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五)审判组-织的人数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3、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3、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七)公开审理的情形1、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2、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3、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3、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九)近亲属的范围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十一)是否准许撤诉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3、行政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1、民事诉-讼中:(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1、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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