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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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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 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 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 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 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 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 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 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 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 为。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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