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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受理案件流程检察院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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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审判机关,专门负责案件的审判; 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负责调查案件,有时检察院也会调查案件,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充分而检查机关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上级检查院申诉,要求执行; 检察院是监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公诉(侵占罪、虐待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诽谤罪,五种亲告罪除外),对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如果认为有误,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判,对公安机关的案件调查取证,如果证据不充分,可以发回要求重新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提出公诉。 各分其职,分工明确,避免了因分工不明而互相扯皮。
1.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起诉的,对法院有监督职能。法院不是检察院的上级机关,法院不应该对检察院指手画脚。 2.助长了检察院草率起诉。起诉错了没有关系,反正证据不足还能退回来。 3.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延长办案期限。名为补充侦查,实则延长羁押,不利于被告人。 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取消了这一规定,增加了一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不能再退给检察院,而应当直接判决无罪。 这一改,对被告人很有利,无罪判决的机会多了。对检察院也是一个激励,检察院起诉时不得不认真了,因为一旦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就直接宣判无罪把被告人释放了,人一放检察院就没有办法了。 但保留了一条: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基于习惯的做法,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情况很少。法院总要考虑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般都是先通知检察院,检察院特别怕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一般都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或者撤诉。 从形式上看,是检察院主动要求补充侦查或者撤诉的,而不是法院把案件退回检察院。实际上和法院退回案件差不多
检察院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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