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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适用的条件: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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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应当积极履行或由法院强制执行追缴,对于具备减交或免交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免交纳。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
会退还的。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缓刑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申请请求:请求丰都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销董家府发【2009】99号通知,并恢复申请的工作。事实和理由:1996年6月申请人被丰都县人事局招聘为事业单位的干部,工资和人事档案都属于丰都县人事局管理,并多年任丰都县董家镇村建环保监督管理站站长。2009年申请人一时糊涂,因贪污1万多元,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并没有收监执行。2009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被判处缓刑为由,将申请人解除了聘用合同。申请人对此不服,因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34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而申请人并未被收监执行,故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根据我国《人事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申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丰都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附: 1、董家府发【2009】99号文件; 2、(2009)丰法刑初字第93号 刑事判决书; 3、(2009)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29 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熊XX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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