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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
1、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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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根据具体情况,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原股东必须履行偿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务对原股东有影响,否则不会有影响。股东变更后,原股东的责任主要有两部分。首先,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可以向原股东追偿。此外,如果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承担公司债务,则原股东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并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依法履行投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律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中不能转让,实际上部分投资虚假或逃避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律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将股权转让给无偿付能力的主体,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新股东。
1、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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