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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
属于民事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第一种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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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①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即交通肇事当事人(自然人);②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划分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为条件。(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等。
出了交通事故后应当找肇事司机负责赔偿;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还可以找司机的雇主、单位或者车辆的车主等负责赔偿: 一、如果司机是被雇佣的,则可以找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司机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则可以找司机所在单位负责赔偿。 三、如果是借用、租赁车辆,且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则可以找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如果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可以找车辆的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果是肇事司机购买的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则可以找转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责任方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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