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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首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其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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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任选范围是清算组或者是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当公司的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报的方式: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争议的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为了使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统一审理破产案件,相对迅速地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财产争议,企业破产法将案件的管辖权集中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规定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所有有关债务人的争议,不论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提起的,还是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以及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时发生的争议,都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得依据一般管辖原则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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