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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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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交办、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依法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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