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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的问题,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是什么样的土地?农村承包土地吗?这个土地的性质不同分的份额也不一样,口粮田的话人均一份,承包的土地有当地的政策规定;如实涉及到遗产问题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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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共有四笔补偿: A、准为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同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地农民。 B、偿费,补偿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安置补偿费应当发放给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个人。安置补偿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C、偿费;由征用单位直接支付给种植人或者是产权人。D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在现实生活种,产生纠纷的分配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对于他人已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用的纠纷要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你家单独所有的。 政府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值得质疑!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由当地的征收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我认为失地农民的界定不应以暂时是否承包到土地为界定条件,新增人口也应界定为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界定为失地农民,不管他们是否承包到土地。 1、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不应全额补偿,应按一定比例的补偿。 2、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虽未取得土地,但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份额应远大于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补偿)。 理由: 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与集体签订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权,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终止了,所以,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该集体的权利至2026年也就终止了,对其补偿也应补偿至2026年为止,不应全额补偿。 如果对其全额补偿,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无限期延长了吗?新增人口,虽然暂时没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后即有取得土地的权力,应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补偿。 如不对其补偿,那不就是剥夺了他们2026年后取得土地的权力了吗?30年承包合同,赋予人们的是期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时期将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而新增人口将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权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权力。土地的征用也不是只征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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