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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孩子可以向你家孩子和另一个孩子索赔,有你们两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你家再向另一个孩子追索。...
学校若未尽到监管职责的,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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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的,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由学校承担。2、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教育机构受伤的,由学校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侵权人有过错的,由侵权人承担,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鉴于你提供的材料和答题时间有限,你可直接来电免费咨询。我们将为你作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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