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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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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目标任务书。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五)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责任;(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七)其他有关事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生态及基本状况调查,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村(牧)民委员会、草原承包经营者、草原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草原调查,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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