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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转移财产是违法的。我国的法律保护了每一个公民的合法财产安全,但是同时面对当事人有偿还能力但是却据拖欠债务不偿还的情况,法院同样有能力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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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恶意转移财产问题,在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前,转移财产,不算恶意转移财产,但担保人应该履行担保义务。“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如果对方转移财产属实,其转移财产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你可以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对方如拒不执行的话,情节严重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需要说明的是,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受法律保护,不能充当任何赔偿,比如:必备的生活必需品,儿女给的赡养费,因公受伤给的抚恤金,养老金等等因人身权产生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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