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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批准逮捕侦查的执行主体。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权限,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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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程序是: 1、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并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嫌疑人时,应当提交批准逮捕书,连同档案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符合逮捕条件的共同犯罪主犯可以批准逮捕。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不适合保释候审,就可以批准逮捕具有法律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也适用于共同犯罪的主犯。
(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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