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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居间合同违约责任时由双方自行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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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违约责任 1.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者,向需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如需方仍然需要,供方须如数补交,其补交部分按逾期交货处理,但不支付违约金。 2.交货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者,需方有权拒收,同时按违约处理,向需方偿付该货款总值5%以下的违约金。3.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发货后烟叶散包、损坏等,应赔偿其实际损失;需要重新包装的,承担其费用。 4.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需方不同意接货的,需方可以拒收;需方同意接货时,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如数补交,并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七计算;因逾期交货而需方不需要的,按违约处理。因运输部门运力问题造成不能按期交货,交货期可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5.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烟叶,承担需方负责代为保管期开支的实际费用和损失,但因保管不善而产生的损失除外。 6.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或接货单位,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用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合同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需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因退货使供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赔偿金。 2.无故拒收者,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开支。 3.需方要求在合同规定期限前提货,而供方不同意交货的,可以拒交;供方同意交货的,应在交(提)货后立即结算。逾期提货的,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同时承担因逾期造成供方在此期间多支出的保管费和其他实际损失。 4.未按承付期限付款的,承担未付款部分所发生的银行利息并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款部分每天万分之七计算。 5.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出的一切费用。 6.拒收的货物,在代保管期间必须原包装妥善保管,负责货物养护和安全,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则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签订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乙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都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6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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