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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
(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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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调控措施)本市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实际,可以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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