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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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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也就是说卫生局发放卫生许可证。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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