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建设单位(个人)的对公民、法人...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下列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规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放线验线管理。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部分村民住宅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二)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三)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四)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的;(五)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污染环境,采取措施无法消除危险的;(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电信通道安全的;(七)严重损害重点文物建筑、具有城市特色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规划许可后七日内,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抄送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2人已浏览
600人已浏览
390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