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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已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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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在对方手里;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情况。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询,也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去房产部门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相关资料由房产部门盖章确认。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对方名字登记的比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记在对方名下,则当事人还需证明对方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只知道该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体位置,就应当留心对方的行踪,细心调查获取线索。(二)存款夫妻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于是取证就成了难题。如果当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如果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难以帮助查询,也无法支持相关诉求。(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等信息。如果对相关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法院同样难以调查到相关信息。
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律师建议原告进行财产保全。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提供足额的财产作为担保,而原告根本没有如何的财产来提供担保。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律师特别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原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即请求分配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司法实践中没有足额的财产做担保,法院将不予财产保全)。该申请尽管没有得到法院的批准,但是法院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并最终报院长批准,要求原告提供不低于一万元作担保并对被告在银行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在立案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法院也实际调查到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信息。但在法院调查到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信息后,原告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距离开庭时间还有二十多天的时间),原告和被告私下协商时把申请法院调查被告银行存款信息,法院调查到的情况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事情透漏给了被告,想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迫使对方答应其请求。被告在知道该信息后立即转移了银行的存款。
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取证: 1、可以通过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房产证,购买房子时的出资证明或购房合同; 2、夫妻财产协议对共同财产有约定的,可以提供财产协议; 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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