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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案件

2022-10-23
回复如下: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A与B离婚一案,应由A提供B在朝鲜的住址,以便委托朝鲜有关法院征询意见。如A确实不能提供B所在地址,找不到对方下落,无法征求其对离婚的意见,则可比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无通讯关系连续已满两年后,予以缺席判决。了解到B的住址后,由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给朝鲜男方住地的有关法院写一委托书,附上询问提纲及A申请离婚书副本,请该法院代向B征求意见。(注意申请离婚书中只扼要说明申请理由即可,不要写上涉及两国关系的、尤其是影响两国友谊的词句。)这些文书,用中文和正式公函,由你院审查后,直接函请外交部领事司代办即可,不必再经我院。如A能提出B同意离婚的信件,经过认真审查,证实并非伪造,则可作为双方同意离婚,由民政部门登记,或由基层法院作为调解处理。协议调解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给A自行送达。现将A离婚案件一、二审卷宗各一本退回,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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