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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区别大了。首先。主体不一样。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队做出的。而赔偿协议书是双方意愿达成的。跟合同的性质是一样的。其次。性质也不一样。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是非常有用的。 2、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受伤的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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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因为两者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故应在性质相同的物质性赔偿项目上予以适当限制。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被定性为一种技术性的结论,与其它鉴定结论一样,都应归为证据,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不可否认,交通事故认定从表面上看具备了鉴定行为的一些特征,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但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其它鉴定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甲方:济南--------------有限公司 乙方:陈某,身份证号----------- 2011年7月12日乙方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工作,2010年8月2日16:20左右在车间油罐内进行喷漆时因着火烧伤,2010年09月17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31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就此工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垫付乙方因工伤医疗费共计166910.90元,济南市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127744.30元偿还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医疗费,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剩余医疗费39166元不再有乙方偿还。 2、甲方共计给付乙方人民币元包括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950元等各项费用; 3、自工伤发生至今乙方未再来甲方上班,双方同意并认可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4、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经济要求; 5、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定本协议。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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