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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也就是说在我国大陆地区中国公民个人无法申请破产。香港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破产申请人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在法院宣布破产人破产后,破产人生活即受到限制,无法在破产期间过浪费钱的生活。 3.所谓个人破产制度,一般是指在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在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指定专业机构,变卖财产清偿。这个破产清偿过程,只能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公平地“按比例”分到钱,它本身并不“造钱”,该还不出的钱还是还不出。
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付款内容的请求权; 2、法律上必须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请求权必须到期。
有权。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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