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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
不需要。涉及到股权转让的时候增值税是不需要交的,但是由于个人和企业转移之后会有收益,所以需要缴纳一定的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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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因此,纳税人转让商标权需要交增值税。同时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定销售额。
技术转让的营业税及“营改增”后增值税优惠分析 1.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的免税问题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常伴随着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这些活动对于技术转让成功与否至关重要。与技术转让一样,技术咨询与服务也属于国家重点倡导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之一。根据财税字【273】号文及财税字【2011】111号文的规定,对技术咨询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营业税或“营改增”后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技术内容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是为技术转让而实施的售后服务,即技术转让合同中应该包括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条款;二是形式上这部分技术咨询或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2.关于技术转让方购买研发设备相关的增值税优惠问题 技术转让方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常常要采购一些价值不菲的研究设备,这些设备的价款中包括了增值税的税款。如果技术转让方是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营改增”之前,他们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是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而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他们作为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对于专门从事研发与技术转让的公司或事业单位,如果在研发过程中需要购买大量的研发用设备,其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必然较大。
要分情况,具体如下: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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