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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公共图书馆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职能:(一)系统保存文献信息资源,传承文化;(二)传递信息、传播知识;(三)提供公民终身学习环境;(四)促进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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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出版单位应当将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不少于2册(套、件)样本。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所编印的资料样本。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在省外出版的作品向省内公共图书馆捐赠。接受送交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机构出具接受送交凭证,向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送交或者捐赠证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公共图书馆经费的;(二)侵占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三)侵占、损毁、非法转让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读者个人信息的。
省公共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地方文献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辅导、图书馆协作协调等业务。市(州)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社会公众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和指导基层公共图书馆业务。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社会公众的公共图书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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