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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必须清楚一点,伤残津贴是长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形式...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不能一次性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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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七级没有月伤残津贴的,但是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伤残补偿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全国性的法规,其规定得相对原则,有些细节没有清晰界定。例如: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解除或终止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但若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即伤残津贴可否一次性结算?对于该问题,《条例》没有规定,应当由各地人社部门通过出台地方政策来规定。《天津市实施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即天津市通过当地的立法明确了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可以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结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一次性结算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能够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只有一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如果这类职工是因其常住地不在本市导致要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同时,也必然需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解除或终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只能由职工向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于您所在地福州,您可以查看一下福州当地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天津市的地方性政策,可以看出,五级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一次性结算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但在申请或主张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时,应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在用人单位不配合或不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时,五级工伤职工基于其常住地与劳动关系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城市,为了便于得到更好的照顾或康复条件,只能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按照天津市的地方政策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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