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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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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的程序:(一)派驻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二)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严重违法情况,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劳教所移送的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劳教所办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劳教管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禁闭检察的方法:(一)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二)查阅禁闭登记和审批手续;(三)听取被禁闭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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