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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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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禁止和竞争限制的区别1、义务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是董事、社长,就必须履行竞争禁止义务的后者是约定义务,以约定为前提,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就不限制就业选择。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中规定的董事、社长、部门经理、普通员工不需要承担义务的后者是公司员工可以成为竞争限制的对象,其中包括董事、社长、部门经理。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长的工作期间,后者是原公司以后的几个时间。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违约责任,也许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争。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包括: 第 一、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第 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第 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第 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从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一个是禁止性的从业规定,意思就是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同时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下面小编就来详细说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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