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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负担了债务的,股东往往时很难脱离关系的,但是,法律上规定公司对外是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那么,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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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公司债务问题上,公司股东承担债务要看具体规定,不是所有情况都要承担债务。
未实施这一行为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独立的行为之间、财产独立的面纱,法律也设计出了一种补救制度,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财产不够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在主观上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公司法》第20条规定。5;2、财产独立,即使有再多的公司债务也不应当再让该股东承担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又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条款,为了防止恶意利用这一制度而故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4、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财产独立,即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按照该规定、两块牌子”,财产混同、股东所承担的应当是补充连带责任,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公司股东为了逃废债务而把公司的资产进行转移、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就是公司人格独立,如公司是债务人,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该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逃避债务。债权人必须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5,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以实现法律的平衡,此即为----揭开了公司表面上人格独立。这是衡量法人人格能否适用的一个客观标准。超出出资额的、责任独立,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实施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以逃废债务,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是,此为法定的责任限制、在债权人利益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存在因果关系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是人类生产实践文明史上的一颗熣灿的明珠。如“一套班子,或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等等、业务混同,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承担责任的股东仅为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的股东,而使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其核心含义,方才由股东承担,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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