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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的性质与适用: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
补充协议的性质与适用: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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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补充协议是在主合同中修改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双方协商成立的,是在主合同生效之后成立的,一般自其成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约定条款有矛盾时,大多数以补充协议为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补充协议总是与购房合同相伴而生.作为购房合同的补充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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