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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如何处罚

2021-03-20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对实施上述四种行为的信用证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学界存有不同的看法。本人倾向于认为信用证诈骗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之一,即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即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 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与刑法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即具备刑法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追究。“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钱财的行为。“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骗取信用证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以上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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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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