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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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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二)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四)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五)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六)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同居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七)放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八)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未成年人受到下列侵害时,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其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居(村、牧)民委员会、学校请求保护:(一)遭到侮辱、恐吓、胁迫、殴打或者抢夺财物;(二)遭到、虐待或者遗弃;(三)被迫失学、辍学;(四)被迫婚嫁;(五)被迫乞讨、偷窃、行骗;(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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