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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作为国家方针政策执行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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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且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汉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少数民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客观上须具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婚姻、服饰、饮食、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俗,而且这种风俗习惯是整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而不是少数民族中个别人的行为习惯。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如强迫回民实行火葬,改变饮食禁忌等; (2)破坏少数民族的民俗活动,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 (3)‘禁止少数民族改革本民族的陈规陋习; (4)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行诋毁、攻击、贬损等。 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行政措施等方式进行侵犯,如果使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放弃或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不能构成犯罪。 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 (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2)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 4.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且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汉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少数民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客观上须具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婚姻、服饰、饮食、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俗,而且这种风俗习惯是整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而不是少数民族中个别人的行为习惯。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如强迫回民实行火葬,改变饮食禁忌等; (2)破坏少数民族的民俗活动,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 (3)‘禁止少数民族改革本民族的陈规陋习; (4)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行诋毁、攻击、贬损等。 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行政措施等方式进行侵犯,如果使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放弃或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不能构成犯罪。 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 (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2)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 4.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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