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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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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允许: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没有相关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显然证据不足的;4、经质量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残疾鉴定后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同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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