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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原则认定: 第一,对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对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可以这样处理: 1、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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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双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的问题提得很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唯一体现的判决很多,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才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才能证明产权人产权的唯一性。但是,这个观点已经收到挑战,您所说的判决就是对传统观念的一种挑战。但是这种挑战,有其法理的基础,有时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不奇怪。举个例子:开发商将房屋卖给小业主,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开发商的债权人查封了尚在开发商名下的上述房产,为了保护小业主的利益,法院一般会认定产权已经在小业主名下,开发商的债权人无权拍卖该房产实现债权。正如您所言,如果审判实践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将占有即视为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地标志的话,那后果也是不可设想的。国家的法制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需要考虑以下条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的,属于有效合同: 1、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3、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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