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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扰乱信访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被弃...
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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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责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参与来访接待,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国家机关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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