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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殊性:订立的目的是重复使用;订立时间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提前制定;合同条款不可协商;经济法律地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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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打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框架、条款由一方事先预定; 2、格式合同一般会反复使用; 3、格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4、格式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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